湖北省气象局关于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及省外防雷检测机构在鄂开展业务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现就报告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当报告的单位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二)在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二、报告内容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由湖北省气象局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在设立分支机构后,报告内容如下:
1.填写《省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登记表》(见附件1);
2.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分支机构的办公地址相关证明(盖章),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
5.分支机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设备仪器清单(盖章)。
(二)在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在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报告内容如下:
1.填写《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鄂开展业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
4.在鄂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公地址相关证明(盖章),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5.在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
6.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设备仪器清单(盖章)。
三、报告方式
报告采取网上提交材料的方式进行,有关机构可将报告内容按顺序将原件扫描为1个PDF文件发送至hubeiqixiangfgc@163.com。也可以将有关材料寄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东路3号湖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王寅娟,联系电话,027-67847827。
四、其他事项
完成报告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按技术规范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每年1月底以前向检测活动所在地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从业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完成报告的省外检测机构纳入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服务单位名录进行公示(每月更新一次),同时纳入湖北省防雷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监管。
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报告有效期一年,已完成报告的机构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变更;报告有效期满需继续在鄂从事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报告,未报告的将从湖北省防雷检测资质服务单位名录中移除。
湖北省气象局
2021年3月17日
附件1:省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2: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鄂开展业务信息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