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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7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气象局


鄂气规发〔20225




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省直管市(区)气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21031湖北省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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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防雷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

第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动态更新的原则。开展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公开

第六条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度报告信息、质量考核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资质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行政许可等信息。

年度报告信息是指检测机构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结论性信息。

质量考核信息是指对检测机构及已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并适时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采集到的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录入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信用中国(湖北)、湖北省“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公开,并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将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质量考核、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在湖北省气象局网站公开。

第十条检测机构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长期公开;

(二)年度报告合格、质量考核合格、行政检查没有发现问题等良好信息公开期限为三年

(三)未报送年度报告、质量考核不合格、行政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和湖北省气象局网站公开期限至少为一年;

(四)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湖北)的公开期限按照信用中国(湖北)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向公开平台报送检测机构行政处罚等失信信用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信用信息申诉和修复

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的申诉与复核。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受理的条件如下:

(一)检测机构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二)检测机构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法定代表人个人隐私,损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检测机构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检测机构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已到期限的。

第十三条 提出异议申诉所需的材料如下:

(一)书面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信息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齐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机构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通知有关部门即时修正;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失信行为或不良信息已满最短公开期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或撤销不良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申请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或湖北省气象局网站撤销年度报告、质量考核、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良信息撤销申请书;

(二)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三)整改情况核查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信用中国(湖北)信用修复,按信用中国(湖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受理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或不良信息的撤销公开。不符合修复或撤销公开条件的,不予修复或撤销公开信息;符合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联系公开单位修复或撤销公开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条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及时报送至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归集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并建立检测机构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省外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推送给颁发资质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信用信息的,列入重点问题监督管理对象,实施高频率日常检查:

(一)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检测质量项目考核有不合格的;

(三)检测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行政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两次及以上的;

(五)行政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改正的;

(六)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行政检查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信息的,资质延续受到影响:

(一)受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列入其他管理部门严重失信名单或未移出其他管理部门严重失信名单的;

(三)未按要求逐年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未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未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未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行政检查发现问题或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良检测行为投诉记录经查证属实的;

(七)行政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信息的,不予资质延续或资质升级:

(一)开展的检测项目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限期未改正;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且限期未改正;

(三)受到两次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承诺事项经核实为不实承诺的;

(五)资质评审现场考核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请甲级资质检测质量项目考核合格率未达90%及以上的;

(七)综合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八)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或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鄂气规〔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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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解读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