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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鄂开展业务登记及报送2021年度检测项目清单的通知

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 38号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现就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登记及报送2021年度检测项目清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鄂开展业务登记要求

(一)应当报告的单位

1.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2.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二)报告内容

1.《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开展业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

4.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公地址相关证明(盖章),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5.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6.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设备仪器清单(盖章)。

二、报送2021年度检测项目清单要求

(一)报送主体

1.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2.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二)报送时间及内容

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信息,应包括检测项目名称、检测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类别、合同编号、完成时间等(见附件2)。在鄂设立分支机构但未开展业务的,需进行零报告。

三、登记材料及检测项目清单报送方式

将有关材料寄送到武汉市洪山区东湖东路3号省气象局507室气象行政服务大厅,也可将材料原件扫描为1个PDF文件发送至hubeiqixiangfgc@163.com。报送的材料应加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章。

气象行政服务大厅电话:027-67847827。

四、监管要求

(一)在鄂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主动向湖北省气象局报告,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接受从业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每年41日至6月30日按时报送上年度检测项目清单,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报告有效期一年已完成报告的机构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变更;报告有效期满需继续在从事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报告,未报告的将从湖北省防雷检测资质服务单位名录中移除。

(三)在鄂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及时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分支机构信息,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在平台填报检测业务情况。

(四)湖北省气象局将不定期对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抽查,未报送、未及时报送、报送不完全或不接受监管的,将纳入监管信息档案并公示,同时抄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颁发单位。

湖北省气象局

2022年3月31日

附件1: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鄂开展业务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2: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鄂开展检测项目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