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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6月13日 2022年6月13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区)气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已经202261日湖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解读材料

                                               湖北省气象局

                   2022年6月7日


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适用本细则: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雷电防护工程报建所在地的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应当全过程记录,产生的文书、文件等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纳入机关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置设计审核申表》(附表1);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说明书、规格、参数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防雷中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等具有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评价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技术评价,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

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6);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第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第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9)。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不予验收决定书》(附表10)。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在申请人提交承诺书后,气象主管机构要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现场核查等方式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实承诺的,取消许可,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按照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决定书盖气象主管机构公章,受理回执、补齐补正通知书等许可过程文书盖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项目编号按以下格式编写:

XX)雷审字〔YYYY〕第ZZZZ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按以下格式编号如下:

XX)雷验字〔YYYY〕第ZZZZ

其中:XX表示气象主管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可以使用规范的简称。

YYYY(四位)表示年份。

ZZZZ(四位)表示序号,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编号。

第二十本规定自20226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日公布的《湖北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