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湖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 |
发布日期: 2023年6月10日 | 文号:鄂气规发〔2023〕1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气象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省直管市(区)气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湖北省气象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已经2023年6月5日湖北省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气象局
2023年6月10日
湖北省气象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气象工作实际,省气象局制定了《湖北省气象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不予处罚(或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首违免罚)的情形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 | |||
1 | 危害气象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的(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 且属于首次违法 |
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 且属于首次违法 |
雷电防护管理类 | |||
3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4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5 | 安装或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他人损失,且属于首次违法 |
升放气球管理类 | |||
6 |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
7 | 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8 | 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9 |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且为首次违法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 | |||
10 |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6号)第十九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的;(二)使用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而向社会播发的。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11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12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不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或更改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或拒绝传播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13 |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14 |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15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不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或更改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或拒绝传播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16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情节轻微: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尚未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气象数据管理类 | |||
17 | 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等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情节轻微: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评价项目尚未实施,且属于首次违法 |
18 | 无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 情节轻微: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19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 情节轻微: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20 |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 情节轻微: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21 |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 情节轻微: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22 |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情节轻微: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其他类 | |||
23 |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24 |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2.《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25 |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备注:18-22项中“二级”数据:主要是指当完整性、可用性等遭到破坏或者不受限使用后,对国家安全不造成危害,对气象业务安全造成轻微危害,对公共利益、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轻微或者中等危害的气象数据。这类数据主要由气象服务数据、预报预测预警数据和产品数据构成,也包含了部分原始数据。 不予处罚配套监管措施:1.批评教育(或行政约谈)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2.在规定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1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
2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
3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
4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 适用法规溯及力中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较轻的规定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1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
2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
3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
4 | 对违反气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 适用法规溯及力中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较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