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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6月10日 2022年6月10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解读

《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实施细则》解读

一、制订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二、制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务院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取消证明事项清理等改革工作,并对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进行了优化,通过下发文件及修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予以明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施行后,我省原有的2个规范性文件《湖北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实施细已不适应37号令要求

三、制订过程

2021年湖北省气象局启动了《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订工作,起草初稿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021年12月1日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公文、电子邮箱、湖北气象网站等方式向各地方政府、有关省直部门、各市级气象局、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社会公众等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对《细则》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进行了办公机构审核、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全文共5章25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的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责任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投入使用的总体规定以及行政许可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规定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时,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的流程、审批时限、审核内容等。

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规定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时,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的流程,审批时限,审核内容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对申请单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要求,对气主管机构加强监督的要求。还规定了加强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及发现问题时的处理办法。

第五章附则,对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时的用章、项目编号格式进行了规定。

附表1-10规定了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申请表、受理通知书、补齐补正通知书、核准意见书、验收意见书、不予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的格式。

有关说明

对照原有的2个规范性文件《湖北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实施细》,细则》主要作了如下调整

(一)规范审批事项名称。“防雷装置”简称统一改为“雷电防护装置”全称。

(二)调整审批范围。细则》第二条关于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范围与《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保持一致。

(三)下放审批权限。2018年湖北省“放管服”改革时,取消了湖北省气象局对于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细则》第明确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由项目工程报建所在的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简化审批环节。根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取消了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环节,通过优化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精简申请材料一是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规定,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防雷产品测试报告。二是取消了总平面图、结构施工图等材料。三是将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四是取消了防雷施工人员资格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删除了对人员资格证的要求。五是取消了证明材料,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人员资格证等证明事项,不再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六)增加受理后技术性服务的规定。对于“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细则》增加了第条、第十条,落实该项要求。

(七)增加了事后监管的内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四章规定了关于监督管理的内容,《细则》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增加了相应的条款。

(八)增加了关于告知承诺的规定。根据我省“放管服”改革的进展,《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对“告知承诺”事后监管的要求。

《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