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湖北省气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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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状态:有效 |
湖北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和人员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五)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
(七)由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八)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申请单位应将提交材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报送气象主管机构。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许可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六条 许可机构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办理受理手续:
(一)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二)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待补齐资料后给予办理受理申请手续。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许可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把受理信息录入数据库中。
第八条 许可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完成验收:
(一)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审核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设计审核的施工图施工。
(三)审核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结论。
(四)必要时请专家现场随机抽样检查防雷装置安全性能。
(五)验收合格的,签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六)验收不合格的,签发《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
(七)建立验收档案。
第九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使用中国气象局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使用“××气象局”印章,其它文书使用“××气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书按以下格式进行项目编号:
( XX )雷验字〔YYYY〕第 ZZZZ 号
其中:XX表示行政区域名称,可以使用规范的简称。
YYYY(四位)表示年份。
ZZZZ(四位)表示序号,按照顺序进行编号。
验收程序结束后,许可机构应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行政审批的要求,制定并公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并在互联网上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非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