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湖北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第六条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四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作业人员登记表;

(三)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四)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申请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仙桃、天门、潜江市等直管市的申请单位由荆州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神农架林区的申请单位由十堰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

五、决定机构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四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各地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湖北政务服务网、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地方政务服务大厅。

2.网上接收: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或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s://zwfw.cma.gov.cn。

(二)办公时间

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

(2)审查;

(3)现场核查;

(4)公示;

(5)作出许可决定;

(6)颁发许可证件。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延续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一般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颁发《升放气球资质证》。

审批不通过的,出具《升放气球资质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告知和网站公示方式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权利;

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设区的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对升放气球资质认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工作。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设区的市级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三)网上咨询

湖北气象网站hb.cma.gov.cn。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二)电话投诉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当地12345热线。

(三)网上投诉

湖北政务服务网或湖北气象网。

(四)信函投诉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