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气象局概况
一、管理体制
荆州市气象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荆州市气象局建局始于195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建立的荆州气象站,1954年起改为气象局并划归地方管辖,由湖北省气象局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湖北省气象局领导为主。经过历次辖区调整和机构改革,目前荆州市气象局下辖6个县(市、区)气象局(公安县气象局、石首市气象局、松滋市气象局、监利市气象局、洪湖市气象局、荆州区气象局),内设4个机关科室(综合办公室、业务管理科、人事科、法规科)、设置4个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市气象台、气象信息与技术保障中心、气象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县级气象机构1个(中国气象局荆州农业气象试验站),管理经地方批准成立的机构1个(荆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
全市气象部门合计有国家气象系统人员编制113名,其中:市气象局参公编制18名,县(市、区)气象局参公编制26名,国家气象事业编制69名。
二、主要职责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3.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以及职责范围内的雷电防护安全装置的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4.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我市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