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气象局概况
武汉市气象局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武汉市气象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业务科技处、人事政工处(与党组纪检组、机关党委合署办公)、政策法规处;下辖4个直属处级事业单位(武汉市气象台、武汉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武汉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武汉市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武汉市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1个独立县级机构(武汉农业气象试验站)及地方批准成立的2个机构(武汉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武汉市防雷中心)。武汉市气象局下辖6个区气象局:武汉市东西湖区气象局、武汉市黄陂区气象局、武汉市江夏局气象局、武汉市新洲区气象局、武汉市蔡甸区气象局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气象局。
武汉市气象局主要职责: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本行政区域内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