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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气象立法  推进实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


 “十三五”期间,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气候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湖北省气象局积极配合省人大完成《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工作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条例》立法过程

《条例》于2013年列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2017年列入了当年省人大的正式立法项目。2017年8月通过了省政府的审议,2017年9月进入省人大审议程序,2018年5月省人大经三审表决通过。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经验做法

《条例》能顺利出台,主要得益于以下两点:

一是省局党组大力配合、人大领导高度重视。我局历届党组都非常重视地方气象立法工作,把地方气象立法工作作为气象事业发展的大事来抓,从立法经费的保障,到立法专业人员的配备,以及与地方人大立法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的协商配合,省局党组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条例》立法项目申报和起草过程中,我局积极主动与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加强沟通,加强请示、汇报和沟通,使他们充分了解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起省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出面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突出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解决立法焦点问题。同时,我局对立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提前分析,对可能引起争议的条款,及时沟通,让各方理解立法的意义、目的、需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以达到全面共识,为《条例》的顺利出台排除障碍。

二是围绕中心工作确定立法选题。我省地方气象立法选题始终围绕全省中心工作,立足于贴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的立法项目申请都得到了省人大和省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条例》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我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气候资源的管理迈入法治化轨道。

1.《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源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我省是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也是三峡工程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依法保护气候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绿色经济。

2.《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色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气候资源虽然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但它的承载力并不是无穷的,一旦超出一定的限度必将带来无法修复的恶果。因此,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保护。《条例》是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律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是实现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途径。

3.《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现实需要。我省自然条件优越,气候资源丰富,但在保护不够、开发不当的同时,因利用不足而限制了潜力发挥。《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企业和公民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职责义务,将唤醒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意识,对于规范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推动生态立省战略和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

三、认真贯彻实施服务地方发展

治的本质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实施以来,作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我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一是在气候资源保护方面,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规划和项目建设区域性评价内容,组织完成了全省23个园区和20个大型风能、太阳能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对园区规划和项目建设提出气候资源保护和气候趋利避害的建议。配合环境保护、农业、水利等部门多举措加强森林、江河、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修复,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工作。  

二是在气候资源利用方面,全省建立了飞机、高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立体作业体系,围绕全省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重点区域需求,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加强了空中云水资源的利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风能、太阳能资源利用,组织开发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与气象预警服务系统,为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随州大区等30多家新能源电站提供服务。配合水利等部门加强雨水资源的利用,以海绵城市、园林化、排水防涝为抓手,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水平。编制了《湖北省西部生态旅游气候资源》,举办了首届湖北“寻找避暑旅游目的地”活动,加强旅游气候资源的利用。积极推进地方特色气候标志建设,利川市被授予“中国凉爽之城”称号,神农架林区、英山县被授予“中国天然氧吧”称号。

接下来,我局将夯实责任,落实任务,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按照《条例》要求,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气候资源探测、综合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服务能力,为湖北高质量发展贡献气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