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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局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深化气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根据《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气办发〔2021〕2号)和《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号)要求,我省气象部门在办理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气象主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气象主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其中,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自2021年5月1日起,全省气象部门以下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二)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职称证书;

(三)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三、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3项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附件:附件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1湖北省气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xlsx


湖北省气象局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